关于印发《西安市军工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工信发〔2017〕73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军民融合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军民融合创新改革,鼓励军工高校院所及企业释放仪器设备资源,提高设备共享水平以及设备利用率,增强军工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的能力,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市政发〔2017〕2号),我委制订了《西安市军工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西安市军工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军工高校院所及企业释放仪器设备资源,提高设备共享水平以及设备利用率,增强军工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的能力,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市政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在西安科技大市场、省科技资源统筹军民融合中心平台进行设备仪器共享备案的军工单位及民口企事业使用单位。
第二条 军工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享的条件:
1.仪器设备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脱密处理并在西安科技大市场、省科技资源统筹军民融合中心设备共享平台备案。
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且能提供3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三条 协作共享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协作共享服务好的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协作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2.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
(1)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
(2)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3.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
(1)协作共享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4)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六条 协作共享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原则
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考核与奖惩
1.对于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的军工仪器设备,每年根据共享的仪器设备对外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收入,对前30名的共享单位给予奖励。前10名共享单位,每户奖励15万元;第11—20名单位,每户奖励10万元;第21—30名单位,每户奖励5万元。对民口使用单位给予使用费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补助。
2.军工单位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义务的,将取消协作共享资格。
3.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外,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列入失信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