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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6-21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江西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江西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办法(试行)》


赣发改国防【2016】107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积极培育支持认定一批军民融合企业,壮大军民融合发展市场主体,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范围: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申报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直接承接军方采购合同,为军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整机产品或技术服务的单位。

(二)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

(三)为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关键重要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单位。

(四)从事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或所拥有的技术和产品与军工技术同源、工艺相近的单位。

(五)技术、产品被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技术推广目录》、Ⅸ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或Ⅸ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单位。

(六)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的单位。

(七)从事国防文化教育产业的单位。

(八)为军地双方培养人才的单位。

(九)为军方提供装备维修服务、物流配送、后勤保障、信息服务等单位。

(十)其他军转民、民参军单位。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全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认定和指导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组织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并配合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司令部对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江西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申报表》,归口上报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归口上报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 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司令部对各设区市上报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实施名录管理,纳入江西省国防动员体系。

第八条 纳入江西省国防动员体系的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防建设,深化国防教育,为国防动员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不断发展壮大国防动员后备力量。

第九条 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议定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审定制度。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以申报,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司令部每年年底将根据申请数量情况,集中进行审核、认定、公布。

第十条 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一经认定,纳入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协调保障范围,享受各项优先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对纳入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管理的企业的军民融合科研项目、产业化项目、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优先向军队和军工领域推荐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其承接更多的军品订单和任务。

第十三条 鼓励纳入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管理的企业(单位)申报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省发改委征求军方意见后予以优先审批,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四条 省军民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指导与服务,了解掌握企业(单位)运营状况。各设区市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发展情况,上报省军民融合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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