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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意见:完善拥军政策 增强军人荣誉感
更新时间:2017-7-5

今年初,江苏省委召开议军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重点从完善军人优待政策、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健全烈士褒扬制度、创设爱军尚武环境4个方面作出政策制度设计,并将深化全民国防教育、丰富拥军仪式活动、完善抚恤优待措施、提高退役安置质量、建立优抚安置服务平台、成立拥军优属基金会、做好社会公共优待服务、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和军人子女入托就学政策、建立健全退役荣誉军人疗养制度、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军事文化利用等10项工作列为重点项目固化规范。
 
附:《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全文
 
    建立完善政策制度,增强军人使命感、荣誉感,事关部队战斗力巩固提高,事关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省进一步营造关心国防,尊崇军人的良好环境,切实增强军人荣誉感,激励广大官兵积极投身强军兴军的伟大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激发军人战斗精神,既要强调牺牲奉献,又要注重发挥政策制度的调节作用,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让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拿出一些特殊的措施和倾斜政策,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在全社会树立崇上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完善拥军政策、营造尊崇军人和支持国防建设的社会氛围指明了方向。江苏是革命老区、驻军大省,素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近年来,军地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承传统、开拓创新,推动江苏双拥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谱写了军爱民、民拥军的崭新篇章。当前,全省上下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五个迈上新台阶”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全省军地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措施,巩固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汇聚起推动驻苏部队改革发展和建设新江苏的强大正能量,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做作出新贡献。
 
    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重大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弘扬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统一,坚持依法依规与体现特色相结合,积极回应国防急需、官兵期盼、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国防教育、抚恤优待、退役安置、拥军优属方面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提升军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励广大军民为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完善拥军政策措施,增强军人荣誉感
 
    (一)深化全民国防教育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计划。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教育培训机构要开设国防专题课程。
 
    巩固拓展国防教育“进课程、进课堂、进教案”成果,小学和初级中学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内容;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或讲座,重点围绕增强国防意识抓好学生军训和普训工作。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传媒作用,加强对我军光辉历程、辉煌成就的宣传,坚决拥护重大荣誉典型的良好形象。大力宣传革命军人、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其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对获得党和国家勋章、荣誉称号以及其他表彰奖励的,根据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通过开设“卫国强军荣誉榜”、军人军功专栏等形式,定期或者实时发布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信息,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艺作品创作、演出、刊播和出版发行。
 
    组织新婚夫妇向革命烈士献花活动。利用多种载体制作发布以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在城镇街道、乡村集市、公园广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场所,以及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交通工具设立拥军宣传标识。
 
    (二)丰富拥军仪式活动
 
    入伍入队仪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开展欢送新兵入伍活动,宣传入伍光荣、使命光荣、荣誉光荣。民兵预备役整组出队入列,预备役转服现役,集中组织命令宣读、装备交接、授衔晋衔、宣誓等仪式。
 
    退役返乡仪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开展欢迎退役军人返乡活动,宣讲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成绩,宣讲安置优待政策,宣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就业创业。
 
    安葬祭奠仪式。现役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按照《烈士安葬办法》,在烈士陵园组织好安葬工作。地方党委政府要在每年烈士纪念日、清明节等时机,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烈士祭奠活动。未评定为烈士的牺牲军人骨灰,可按家属意愿免费安放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安葬地。
 
    开展走访慰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春节、八一期间有计划地组织走访慰问,通过召开军地座谈会、实施表彰奖励、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大力营造爱国拥军氛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家庭制发光荣牌。对当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官)的军人,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登门送喜”。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活动,应当邀请退役英模和英烈遗属出席。对获得二等功(含)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军人烈士,省、市、县(市、区)的地方志书及年鉴应按入志标准、要求予以载录。
 
    (三)完善抚恤优待措施
 
    完善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抚恤优待政策,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综合考虑对象特点和所做贡献等因素,合理构建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梯度结构,将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统一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省财政对地方优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烈士纪念室设施保护和管理,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专职讲解员,将维修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加强光荣院建设,着力完善硬件条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个人申请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予以其他优待。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的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入伍前系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及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住房和医疗保障工作。配偶随军、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保障住房,应当优先安排。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现役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四)提高退役安置质量
 
    严格落实中央军转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完善军转安置办法,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各级党政机关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单位空余编制要优先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突出师团职转业干部安置重点,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规定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按规定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对符合相应安排条件的师团职干部,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确保安置质量不下降,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按相应安排对象相应职务安排比例。对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高危和特殊岗位,以及在一线作战部队工作的转业干部,各地各单位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给予特殊优待照顾。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采取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4类重点安置对象,采取量化服役贡献、高分先选的方式进行安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其岗位就业。各级政府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乡镇(街道)专武干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招聘时,优先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中选拔任用;公安民警及同类工作性质的岗位,优先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过去3年每年平均招录职工人数5%的比例,拿出工作岗位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面落实同工同酬政策。
 
    大力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税费优惠和不高于10万元的小额贷款。“拥军卡”中标银行要履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2年内容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院校,享受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模式创新,进一步抓好培训与就业对接工作。探索推行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培训合格者可就近吸纳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任职,并享受相应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接收安置工作流程,丰富和完善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政治、生活待遇,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五)建立优抚安置服务平台
 
    鼓励支持各地依法成立爱国拥军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做好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和随退军家属工作;积极开展军(警)企共建活动,定期互访,解决难题;开展科技、文化等多种形式的拥军活动。
 
    推广“军人家庭服务中心”做法,通过开办“军人家庭服务网”、开通“军人家庭求助热线”、开设“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种形式,丰富充实军人家庭文化生活,为军人家庭提供咨询、协调等相关服务,帮助军人家庭调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可设立“拥军服务站”,宣传党和国家的优待优惠政策,为军人军属、复转退军人、烈军属、优扶对象提供交流学习平台,组织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志愿者与军人军属、优抚对象,结对帮困,定期开展上门服务、思想交流、精神抚慰。
 
    (六)成立拥军优属基金会
 
    充分发挥我省经济发展优势,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成立江苏省拥军优属基金会。鼓励各地成立拥军优属基金会,主要用于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救助,以及对在规定的艰苦地区、艰苦岗位服役或者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受奖人员的物质奖励。
 
    (七)做好社会公共优待服务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凭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待: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可以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的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置专门窗口提供服务;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各地对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给予费用减免优待;免费参观游览省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优待措施并抓好落实。
 
    (八)落实随军家属安置和军人子女入托就学等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坚持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坚持突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重点对象,实现重点优先安置。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驻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通过鼓励企业招聘、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托底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内部挖潜安置等多种渠道,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和扶持。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办法,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驻军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搞好需求对接,集中帮助解决驻地部队军人家属就业及子女就学问题。
 
    (九)建立健全退役荣誉军人疗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退役荣誉军人疗养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或其它合适方法,依托医院、疗养院、优抚医院等,适宜疗养的场所,分期分批安排在乡红军老战士和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同期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参加免费疗养活动,并提供免费的体检和巡诊服务。
 
    (十)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军事文化利用
 
    用好红色资源,加强现有胜利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战争纪念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设施的保护开发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本籍和驻地将军较多的地区,可在主题展馆中设立将军风采录专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用光荣战役战斗对新建的道路、隧道、桥梁、广场等设施项目进行冠名。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系统要把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述职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创建评选工作,细化内容、量化标准、强化考核,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注重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褒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全省军地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沟通协商、信息通报、督查推进等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矛盾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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